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18-03-05   来源:呼和浩特民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带薪年休假范围  

  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天数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规定  

  1.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制定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有关要求  

  1.各科室要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的休假时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各科室、单位均应安排职工休假,并于每年年初制定具体安排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人事科备案。借调人员休假情况将于年底向其所在单位进行反馈。  

  2.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职工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假期另作安排。职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  

  3.休假安排原则上应避开工作繁忙时段,同一科室原则上不安排2名以上职工同时休假。  

  4.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一律填写《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报局人事科备案管理。处级领导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各科室科长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科室其他成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科长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5.职工休年休假原则上应按照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提前至少一周按同一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