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2017-07-14   来源:内蒙呼和浩特民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5﹞15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工作
    (一)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的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送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组织实施抽查工作前,应登录监管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五)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不得妨碍监管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的来源。
    (八)行政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
    (九)监管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监管主体名称、检查时间、不予配合检查情形等信息,通过监管主体随机抽查综合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十)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行政执法科室和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