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工作,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两个覆盖”晋位升级,推动自治区级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经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4月,民政厅党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区管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内民政党组〔2021〕21号), 从选聘(解聘)方法条件、职责、日常管理、考核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2022年12月,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局与社会组织党建办机构重组后,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6月,设立了党委办公室和四个党建工作站,管理模式、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都发生了变化,党建工作指导员从单一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转变为既负责指导党建工作又要负责指导登记管理,原有《办法》与党建工作指导员职责任务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应聘岗位。《办法》修订后,设置了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党建工作指导员三种岗位,实行竞聘上岗。二是调整了工作补贴标准。《办法》修订后,工作补贴实行分档发放,党委秘书、党建工作站站长工作补贴高于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补贴。三是调整了绩效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办法》修订后,只有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享受绩效补贴,一次性发放,原来发放准废止。四是优化了考评办法。取消原《双向鉴定簿》,重新印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双向鉴定卡》。取消原《工作日志》,重新印制《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日志》。
三、基本框架及要求
《办法》共分七个部分。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修订的目的意义和主要依据,强调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管理的指导思想。
二是选聘原则和条件。主要明确了党建工作指导员选聘范围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岗位设置、聘用期限和补贴标准。
三是工作职责。主要明确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和党建工作站站长的职责。
四是日常管理。主要明确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委秘书和党建工作站站长需要落实的报告工作、双向鉴定、请销假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强调了工作纪律。
五是考核评定。主要明确了党建工作指导员考核等次、依据和结果运用等内容。
六是解除聘用协议。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党委与党建工作指导员解除聘用协议的具体情形。
七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区管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内民政党组〔2021〕2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