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各盟市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总工会、残联:
为规范全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内民政发〔202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旗县级(含)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配合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七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和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2.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3.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高价值机动车;
2.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3.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六)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十七条 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