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
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部)(以下简称“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以下简称成年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立自强,推动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21〕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后的孤儿,适用本办法;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办法;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包括集中安置与社会化安置。集中安置是指成年孤儿安置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社会化安置是指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第四条 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坚持“分级分类,谁送养谁安置”原则。能确定送养地的,由送养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盟市民政部门统筹安置。已经安置过的成年孤儿不再进行重复安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五条 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年满18周岁的上年度8月底之前,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在部队服役的成年孤儿,应在其毕业、退役的上年度8月底之前,进行综合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所属盟市民政局。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第六条 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并集体研究决定。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安置方案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化安置方案和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
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3个月内完成。在校就读、在部队服役的成年孤儿,应在其毕业、退役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盟市、旗县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给予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按照每人5万元进行补助,并适时调整,从自治区福彩公益金列支。
第八条 自治区下达的安置经费,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发放,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社会保险、购买(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个人安置经费支出台账,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安置经费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未使用资金最多可结转一年使用。
第九条 对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成年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按规定提供就业和失业登记服务、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对于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成年孤儿,残联可纳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范围帮扶就业。
(二)住房。将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
(三)户籍。户口迁移按照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险。做好安置前后各种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依法保障成年孤儿社会保险权益。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牧区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牧区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牧区承包地(草场、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牧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落细。
(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成年孤儿安置政策,统筹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拟定安置方案,做好前期和后期综合评估,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做好政策宣传。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落户登记。
(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进行鉴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鉴定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并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
(八)农牧业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落实。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保障政策。残联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自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之日起5年内,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评估由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民政部门给予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 自治区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成年孤儿安置工作检查指导,适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工作中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