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4-02-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和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决定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6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30元的基础上增加13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88 元的基础上增加112元。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盟市应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幅不低于8.3%。

二、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步提高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给予每人每月330元的定额补助,即在原定额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度提标所需资金在同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足额列入预算保障。各盟市要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精心呵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确保2023年6月1日前将提标任务落实到位,应补发资金足额发放到位,让重点保障对象及时感受到党的惠民政策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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