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2023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3-04-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经办能力明显提升、救助方式实现多元化、救助内容不断拓展、救助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公共财政资金得到有效节约。但在开展购买服务工作中,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购买内容和采购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工作经费保障不力、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改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问题

(一)关于购买内容问题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7〕87号)中明确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内容采购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不在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采购。不得使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向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补贴等,不得用于工作经费、购置设备和建设工程等支出

(二)关于采购方式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主要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单项采购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三)关于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职工工资、物价水平等情况,按照服务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测算,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预算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可以从各地自行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按比例划出一部分,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

(四)关于合同内容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合同内容,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相关违约责任的处理和有关法律上的风险点进行充分预估和预判,确保规范高效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五)关于承接主体问题

各地要严格按照内民政发〔2017〕87号文件规定,将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承接主体,依规开展工作。各地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管,指导承接主体制定工作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六)关于绩效评价问题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承接主体的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高效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针对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3月底前对所辖旗县(市、区)重点从规范管理方面开展1次购买服务工作专题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内蒙古自治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5号)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操作流程等方面,培训佐证材料3月20日前报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二)加强监督考核

自治区将通过调研、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标准化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评估本地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梳理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和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服务的项目及政策设计,出台可操作的、标准化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规范化操作流程,包括预算制定、服务方案、定价方法、绩效评价等内容,不断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要选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对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在本区域推广,以点带面,让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中。

(四)加强项目信息录入

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监管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梳理本地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及时将相关佐证材料录入服务平台,自治区将按月对各地项目录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点对点反馈,限期督促整改。同时,请各地梳理新一年度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情况,于3月5日前将相关佐证材料录入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录入情况将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刘欢

联系电话:04716944739

电子邮箱:1175406185@qq.com

附件:

1.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操作流程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3.预算范本(以购买家计调查项目为例)

4.合同模板

5.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2月22

关于进一步规范2023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docx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操作流程.docx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docx

预算模板.docx

合同模板.docx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