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8-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索 引 号000014348/2022-04500主题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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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01-04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健全养老机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要求,现将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214




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督管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抽查事项

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等项目,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检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和《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

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2022年7月底前,建立自治区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自治区级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盟市、旗县(市、区)级建立本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022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

四、抽查工作规范

民政部出台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执法文书样式自治区民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完善我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五、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现有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养老机构开展联合抽查检查的,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共同确定抽查对象、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

自治区民政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制定自治区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民政部、民政厅将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地方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附件:1.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3养老机构执法人员名录库


附件1

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运营资质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公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检查

2

备案事项

对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和备案回执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情况的检查

对备案信息与事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3

服务规范

对入院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活动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情况的检查

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和按协议提供服务情况的检查

对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情况的检查。

对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对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老年提供医疗服务情况的检查

对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情况的检查

对开展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检查

对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情况的检查

4

运营管理

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对养老机构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是否依据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的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对养老机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情况的检查

对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

对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对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服务协议等查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对是否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对是否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是否存在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检查

对是否存在向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查


附件二

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4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5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6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三

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部门区分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业务专长

执法资格

联系电话

备注

民政部门

1









2









3









4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2









3









4









5









市场监管部门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