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2-07-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将我区印发的《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人员关爱服务体系,编牢织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网,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在遭遇紧急突发状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帮扶和救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便于进行规范操作。

二、探访对象

(一)高风险对象。包括80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重度高血压、心脏病等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病症的老年人,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

(二)重点对象。包括70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60岁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

(三)一般对象。包括60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

三、探访方式和内容

(一)定期上门走访。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嘎查村(居)委会民政协理员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定期走访。对高风险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

(二)即时通讯探访。因地域、交通、气象以及工作条件、工作力量等客观原因无法直接上门走访的,可通过手机、互联网等通讯设备,采取打电话、发语音、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探访,确保探访频次和探访效果。

(三)委托第三方探访。在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可适当增加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独居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的探访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开展探访工作,并将其作为验收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党员及志愿者结对帮扶。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党支部与特殊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在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中达到探访效果,积极引导社区志愿者与特殊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提供困难家庭老人、儿童关爱陪伴等相关服务。结对帮扶的党支部、志愿者应向特殊困难群众发放联系卡,方便困难群众随时联系。

(五)亲属邻里互帮互助。落实赡养、扶养、抚养人对留守老人、儿童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邻里乡亲为缺乏亲友支持的独居、空巢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安全守望,及时向村(社区)反馈信息。引导物业公司、小卖部、超市、便利店、菜市场、卫生所、药店、理发店等便民服务场所经常关注老年人生活习惯,一旦发现有不良征兆及时向村(社区)反馈信息。

(六)主动发现和智能预警。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信息化建设,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开发探访功能应用模块,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探访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探访工作台账。利用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水、电、暖、天然气及其他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大力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适老化改造,为高龄、独居老人和重残、重病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确保遇有紧急突发状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启动预警机制。

(七)服务热线应急快速响应。各级民政部门要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馈,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求助,动员社会力量上报救助线索。探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110)、急救(120)等部门报告,发现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工作是事关民生福祉的大事,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强化服务留痕,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将探访帮扶等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工作跟踪机制,确保不落一户,持续跟进。

(二)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属地责任。积极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动到困难群众家中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切实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探访关爱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本系统、本辖区的通知宣传工作,提高党员干部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的责任意识,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意见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养老服务处,联系电话:0471—694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