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30 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低保人员认定更加精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我局对《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示如下:
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前三项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第四项情况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纸质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综合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901室),邮编010010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hsmzjdb@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雪君,电话:0471-518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