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市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市民政局和各旗县区民政局组织对全市各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3月—2024年10月
二、抽查范围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要求,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市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4%,旗、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本级登记社会组织的3%,将对我市各社会组织开展随机抽查。
三、抽查方式
1.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在登记名单内随机抽取并选定。
2.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将对抽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由管理机关将检查结果向被检查的社会组织进行反馈,必要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结果运用,本次抽查结果将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相结合,作为等级评估、评比先进社会组织和推荐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4.依法查处,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抽查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五、其他要求
1.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抽查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2.各旗县区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比例要求,同步开展抽查工作,并将抽查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人:王境 联系电话:0471-5181015
报送邮箱:shzzglk2007@sina.com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