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5-01-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各盟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残疾人联合会,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特制定《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落细具体措施,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建设以旗县级机构为牵引、乡镇级中心为支撑、村级站点(幸福院)为依托、家庭养老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与我区农村牧区人口老龄化形势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人需求相匹配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县乡村家庭养老服务网络

(一)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转型发展。到2025年年底前,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建设失能失智照护为主的农村牧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实现县域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全覆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拓展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对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实训示范等功能,建立服务对象转介和服务资源流动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一乡镇一中心”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做到统一设施标准、统一基本服务、统一功能设置,支持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将专业服务延伸至村级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和居家老年人,优先为本区域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服务转介等服务

鼓励新建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旗县(市、区)因地制宜至少建有一所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支持依托苏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卫生院、社会工作站或规模较大的农村牧区幸福院等设施建设,人口较少的苏木乡镇可以联合设置。到2025年,实现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80%,80%的苏木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将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站、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应按照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和服务功能确定建筑面积。鼓励依托本嘎查村卫生室等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以老年人自愿为前提,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的自有住宅改造为邻里互助点。

农村牧区幸福院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户,重点解决农村牧区孤寡、留守、空巢、丧失劳动能力等老年人集中养老问题,按照“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助服务”的养老模式,实行以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治理融合发展的管理形式。积极拓展提升服务功能,重点解决院内院外老年人失能照料、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就餐就医等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幸福院与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互助点建立互动机制,实现功能互补。逐步普及卫生厕所、热水淋浴、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设备,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推动村级养老服务向自然村组延伸,提高村民养老服务可及性,推进村级养老服务全覆盖。到2025年,全区人口相对集中的嘎查村至少建有1个村级养老服务站点,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工作人员、有运营经费。(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家庭养老基础作用。赡养义务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确保家庭养老责任履行到位。支持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赡养(扶养)人参加健康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家庭病床”等服务,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制机制

(五)推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开展县级民政部门直管、社会力量委托经营、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共管等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县级民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规模较小且暂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可作为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分支机构,采取“1+N”联合体模式实施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县级直管条件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要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职责,选优配齐管护人员,落实运转经费,形成共管共建的管理合力。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的,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运营商,并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运营机制建设。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对外收住社会老年人,优选收住特殊困难老年人,并确保机构公益属性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采取“1+N”联合体运营的,统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实现一体化运营,并同步纳入机构汇总统计。暂不具备整体承包运营的,可通过外包某一单项服务的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对政府接收的兜底保障对象,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继续做好供养服务工作。(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综合监管机制。深入推进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总体计划,鼓励利用定位、视频控制等信息技术,进行全程指导、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加强财会监督,确保各级政府拨付、补助的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特困供养人员和社会老人的经费分账核算。

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要强化协议全过程管理,明确退出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形成监管工作闭环。对于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在做好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安置的前提下,责令停业整顿。(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

(八)拓展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方式。搭建乡镇主导、村委监督、村民参与、机构支撑的农村牧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完善更新留守、空巢、独居、高龄、失能、失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充分动员嘎查村干部、社工、网格员、健康低龄老年人等爱心人士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组建志愿服务队伍,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行“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模式。根据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采用“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等形式,提供巡访探视、心理慰藉、生活照料、紧急援助等互助关爱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招聘村民开展探访助老服务。(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牧区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以牧区老年人进城“养老育幼”需求为导向,通过建设综合养老园区和老年友好型社区,打造“集中居住、养老育幼、医疗护理、政府扶持、多元运营”的牧区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服务。(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城乡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城市的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和农村牧区的环境、空间优势,鼓励城市优质养老服务机构跨地域、连锁化运营农村牧区养老机构、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各地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给予房租减免或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主体实现微利运营,扩大农村牧区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养老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牧区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探索采取“农户+合作社+公司(社会组织)”经营模式,积极发展“候鸟式”“田园式”等农村牧区特色养老产业,吸引城市老年人到农村牧区养老或开展短期疗养、农业休闲等活动。(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农村牧区养老机构应通过内设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建立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开展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日常巡诊、接诊转诊等服务,满足入住机构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到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牧区幸福院、老年人家庭巡诊,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等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等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构建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健康养老服务模式,鼓励中(蒙)医药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生产品。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建设运营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互联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综合考虑农村牧区服务半径长、服务递送成本高等特点,加快智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完善县乡村家庭四级智慧养老服务系统,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智慧型、智能化发展,实现服务、监管于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精准的养老服务。(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工作格局,健全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乡村分级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各地涉及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报经属地党委研究决定,作为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的重要内容。推广“党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加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党建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深度融合。(民政厅、农牧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作用,推动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管理服务标准规范和考核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特点,探索形成有效发展模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农村牧区医养结合服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妥善解决包括农村牧区失能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农牧部门负责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协同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优化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并规范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人社、市场监管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苏木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将农村牧区养老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资金渠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资金投入主体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统筹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对各地给予支持。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有关资源和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机制,加快构建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薪酬待遇、褒扬激励和监督管理体系。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引导农村牧区灵活就业人员、留守妇女、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家庭照护者等人群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多渠道解决农村牧区养老护理人才短缺问题。强化城乡人才统筹,采取组织选派、定点帮扶、参与共建等方式,促进城市养老服务人才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村牧区。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水平。落实好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补贴政策。(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做好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培育扶持以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为主的基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五社联动”作用,探索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加快发展农村牧区老年教育,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不断丰富农村牧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文明办、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建立任务清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