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

  2024-05-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各盟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维护和发展病残孤弃儿童权益,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确保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病残孤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优化政策措施,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推进病残孤弃儿童回归家庭,支持家庭提升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让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更好的养育、教育、康复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最好环境,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和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收养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健全完善保障病残孤弃儿童权益、促进病残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鼓励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工作合力。

坚持探索创新。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兜底监护职责和牵头作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合法权益。

二、鼓励支持收养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病残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以下简称被收养人)依法被收养后,民政部门出具合法收养手续。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可以自愿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被收养人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持合法收养手续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重新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同时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以及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患病孤弃儿童(经送养前评估,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保障基本医疗。各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被收养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各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定点医疗机构要为被收养人就诊开通绿色通道。被收养人患有急危重症疾病需转送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的,参照执行《关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自治区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各儿童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贴心高效的服务扎实做好家庭收养的病残孤弃儿童急危重症医疗救治工作。

(三)加强康复救助。康复服务项目按照孤儿有关保障政策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相应保障。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可免费随时到自治区内具备康复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联组织应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被收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教育保障。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孤儿教育资助政策,依申请将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教育部门根据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实际情况就近就便安排其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切实保障适龄被收养人能够平等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

(五)完善监护监督。病残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病残孤弃儿童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对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收养家庭,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走访2—4次,同时建立档案、纳入监护评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走访了解家庭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改善监护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应当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及时停止发放;如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病残孤弃儿童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病残孤弃儿童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让更多病残孤弃儿童享受家庭温暖。各盟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病残孤弃儿童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稳妥开展送养前评估。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病残孤弃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初步筛选拟送养的病残孤弃儿童,并安排至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附件1)。体检后,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病残孤弃儿童健康状况、康复医疗情况等,对其进行送养前综合评估,填写《被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2),提出是否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及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年满八周岁以上被送养的病残孤弃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经评估,将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病残孤弃儿童名单,并细化完善拟送养病残孤弃儿童患病、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便于与国内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病残孤弃儿童享受家庭温暖。各盟市民政局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可送养病残孤弃儿童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各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要向收养人主动宣讲本意见精神。

(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评估收养家庭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养育能力、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等。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支持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收养评估报告要归入收养档案,作为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参考依据。   

四、严格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

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被收养人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被收养人也可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但不得与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复领取。

(一)提出申请。收养人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相关材料:

1.《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收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被收养患病儿童需提供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被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附件2),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收养儿童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材料,由送养人(儿童福利机构)协助提供。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请所需材料,必要时协助收养人完善申请材料。

(二)审核确认。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并确认的,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由户籍所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社会化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2.被收养人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被收养人康复的,从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所患残疾、疾病康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5.被收养人及其监护人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6.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应停止而未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造成超发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规追回超发资金,并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政策的组织实施和后续服务等工作。

(二)优化关爱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将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纳入关爱服务范围,加大对被收养人的精神关爱和对收养家庭的监护支持,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等关爱服务。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大力倡导依法收养观念,积极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推动褒扬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爱心善举,让收养病残孤弃儿童成为社会文明新风尚,引导更多我区有收养意愿的公民收养病残孤弃儿童,更好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自觉为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病残孤弃儿童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

2.被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

3.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

请登记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1

  

被送养未成年人体格检查表

      

被送养儿童姓名: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医院名称:

                      

  

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送养人(机构):

既往病史

体格发育:

身高

头围

厘米

cm)

厘米

cm)

体重

胸围

公斤

(kg)

厘米

(cm)

意见:

医生签字:

视力:

辨色力:

其他眼病:

矫正视力:

沙眼病:

L.

R.

L.

R.

意见:

医生签字:

听力:左             耳疾:             左

鼻:嗅觉:                其他:

意见:

医生签字:

咽喉:口腔:             牙齿数目:

龋齿:

腹部:

肝:

脾:

心脏:

血压:

神经系统:

心率:

神经反射:

心律:

意见:

医生签字:

脊柱:

四肢:

皮肤:

疝气:

胸廓:

运动:

肛门:

囟门:

畸形:

泌尿生殖系:

其他:

意见:

医生签字:

化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HIV抗体、梅毒抗体

注:6岁以下儿童不做尿常规检查,6岁以上(含6岁)儿童需做尿常规检查(化验检查报告单应依次粘贴在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上)

结论及意见:

主检医师签字: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化验检查报告粘贴纸

填表说明

一、体检异常者应进一步做相关检查以求尽可能明确诊断

二、表内项目均应认真检查和填写,字迹、印章应清晰工整

三、此表用A4纸打印

附件2 

 被送养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状况评估报告表

儿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评估时间


诊断


既往史


身高


体重


头围


胸围


前囟


牙齿

数 目


心肺

检查


肝脾


听力


肢体

能力

翻 身爬 行走(步态):

肌张力膝反射巴氏症

自理

能力

吃 饭个人卫生:便穿

性格

趋向


兴趣

爱好


饮食

状况


语言

能力


认知

能力


沟通

能力


游戏

能力


学习

能力


其他

方面


评估

结果

经评估,该儿童


评估人(签字):                     评估单位(盖章):

备注:2岁以上儿童需进行认知、沟通、游戏能力评估;3岁以上儿童需同时进行学 习能力评估。其他方面主要是儿童生活习惯方面的评估

附件3

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继续领取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被收养人基本情 况

姓   名


性别


(儿童照片)

身份证号


收养登记

证字号


收养关系

成立日期


送养人

姓名

(选填)

户籍所在地

(选填)

送养人名称(儿童福利机构)

(选填)

机构住所地

(选填)

病残状况

(请注明残疾等级和类别、病种和病情)

收养人基本情 况


姓   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实际住址


申领意 愿

(按相关政策规定,自愿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人:                收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