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官网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

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幸福院是由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在苏木乡镇驻地或较大的行政村设立,实行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养老模式。

第二条幸福院属农村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应纳入乡村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多方筹资的原则建设。

第三条幸福院运行管理应以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治理融合发展的形式,创新推动“五社联动”机制,实行能人带动型、党员带动型等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与专业社工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幸福院的监督管理和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可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专业机构运行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幸福院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幸福院运行后10日内,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备并在管理系统录入信息。

第五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养老群体、不同地域条件的幸福院建设、互助服务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幸福院应坚持按照“自治、自愿、自理、自助”的原则,组织入住老年人尽其所能,开展亲友互助、邻里互助、结对互助等帮扶,重点解决院内院外老年人日常照料、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就餐就医等实际困难。

第七条有条件的幸福院,可转型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服务功能与建设标准

第八条幸福院的服务功能应当满足在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基本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服务需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依托幸福院打造村级养老服务阵地,服务半径辐射至全嘎查村或邻近嘎查村,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探访等居家上门服务。

第九条幸福院选址应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对现有旧办公地、校舍、厂房、仓库等空置场所、场地和基本设施进行改造建设,有条件的嘎查村可利用闲置土地新建。

新建幸福院优先考虑与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建设。

改扩建幸福院可依托村集体现有房产及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或租赁村民闲置房屋。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应消除安全隐患,满足通行空间及通道无障碍要求,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并配备相应的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条新建幸福院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结合乡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统筹布局,选择苏木乡镇驻地、中心嘎查村建设。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幸福院应设有一定的院内外场地,院内实现硬化、绿化、美化。充分利用村级卫生室、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等现有设施,在健康、文化娱乐等方面为幸福院提供保障。

新建幸福院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房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楼房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低60平方米装修应简洁实用,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功能,并符合保暖、节能、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幸福院应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公共浴室、医疗卫生室、文化娱乐室、健身场所、休闲文化小广场等。根据幸福院建设规模和实际需求,可配套建设老年食堂、社工室、棋牌室、图书室、理发室、便民超市、院民蔬菜地、温棚等生活设施;可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为幸福院和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缴费及其他服务。鼓励个人和家庭开展餐饮、护理等互助服务。

设立老年食堂的幸福院,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餐饮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幸福院应结合实际,积极利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及技术,提供资源整合、居家服务、健康管理、代购服务、紧急救援等多元主体融合的技术支持,打造农村智能养老服务圈。

第十二条 幸福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XX嘎查(社区)互助养老幸福院”,院内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名称。

入院对象与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障碍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有入住意愿,经批准后方可入院。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空巢留守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困难老年人优先。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接回,或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也可转入县乡级养老服务机构。

    入住幸福院的老年人应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有意愿入院居住的老年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审批表一式两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各保存一份。入院时,本人或法定义务人要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入院协议书。

内部运营与院务管理

第十六条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幸福院鼓励委托养老服务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不具备委托运营条件的幸福院,推选嘎查村“两委”成员或热心为老服务人员担任院长,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幸福院应成立院民委员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民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在院内老年人中推选产生。

院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类分工小组,负责院内环境维护、设施维修、活动组织、安全保卫、生产经营、应急救援等工作。互助小组组长由符合工作条件的在院老年人通过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幸福院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幸福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配备医疗、消防、餐饮、照护等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可委托养老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对服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幸福院提供所需服务。

第二十条 幸福院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院民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和安全培训等活动,提高院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幸福院应建立志愿服务机制,鼓励本嘎查村老年人或社会志愿者参与幸福院志愿服务活动。因地制宜探索制定互助养老积分制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幸福院应在院舍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满意度调查,根据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年人和村民意见和建议。

经费保障与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幸福院运行保障以自我保障和嘎查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鼓励各地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和庭院经济,强化幸福院自我保障和自身造血功能。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幸福院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维修经费列入旗县(市、区)财政预算,保障基本运行。

第二十五条 入住幸福院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水、电、取暖、通讯等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幸福院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幸福院的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应当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实施帮扶和捐赠。对上级救助、无定向社会捐赠和无定向慈善捐赠的物品,要向院内老年人公平、公开、公正发放。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的物品,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向指定对象发放。 

第二十九条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并妥善归档。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8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