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说明

  2016-03-21   来源:内蒙呼和浩特民政  

    2016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已经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2016年部门预算指标的批复》(呼财预[2016]8号)要求,现将我部门2016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4、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5、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
    7、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
    8、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政权建设。    ·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10、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二)机构情况
    呼市民政系统现有机关及事业单位共计27家,其中行政单位1家,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6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4家,定补事业单位4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家。全系统2016年预算编报编制单位共26家,民政局本级及25个参公、事业单位(不包括呼和浩特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编制数为1042名,实有在职人员869人,离退休人员438人。
    (三)2016年工作要点
    1.以规范社会救助为抓手,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2.以推进市场化养老改革为抓手,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3.以推动“三社联动”工作为抓手,加强社会治理创新。
    4.以巩固双拥创建工作为抓手,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5.以提升服务水平为抓手,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二、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总额34303.8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3521.51万元(经费拨款31204.04万元,预算内非税收入2317.47万元),其他资金收入782.32万元。
2016年预算支出安排34303.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81.19万元,主要用于安排人员经费,基本公用支出、“三公”经费等;项目支出24422.64万元。
    (一)特殊教育支出817.17万元,用于呼市特殊教育学校人员和公用经费。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28834.85万元
     1.民政管理事务1242.2万元:用于行政人员和公务运行经费506.98万元,老龄委人员和公用经费45.32万元,军供站人员和公用经费160.01万元,项目经费为其他民政事务经费529.89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795.83万元:包括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含6家参公单位)463.99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1331.84万元。
     3.抚恤1001.56万元: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895.6万元,伤残补助1.8万元,优抚事业单位院民生活费104.16万元。
     4.退役安置2315.38万元:用于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和其他安置经费70万元;军休机构取暖费、节能改造、安装监控设施经费207.39万元;复员干部、无军籍职工补助1048.58万元;现役军人抚恤金796.5万元。
     5.社会福利10757万元,其中:项目经费:用于孤儿养育补助资金536.25万元,分配到福利单位孤儿改工资46.72万元;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津贴439.31万元,老年人乘车保险费108万元;城镇“三无”人员补助经费833.56万元,“三民”人员补助经费435.61万元,清水河、武川提标补助资金733.19万元;惠民殡葬补助经费30万元;殡葬业务经费1902.81万元;基本经费:社会福利单位人员、公用经费5691.55万元(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按摩医院、光荣院等23家单位)。
    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16万元:用于救灾配套款、临时救济费及工作经费。
    7.最低生活保障支出7943.13万元:用于城市低保市级匹配保障资金3547万元,农村低保市级匹配保障资金4396.13万元.
    8.临时救助1003万元:用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资金943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60万元。
    9.特困人员供养1324.75万元:用于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员补助228.5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096.25万元。
    10.其他生活救助1336万元:用于低保户取暖补贴。
   (三)医疗保障3876.21万元
  1.行政单位医疗经费71.12万元、事业单位医疗经费306.6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6.66万元,为部门人员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
  2.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和未参保的六级以上伤残人员医疗费319.13万元,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城乡医疗救助经费2400万元,用于城乡低保人员医疗补助。
  4.福利单位院民医疗费328万元,军休干部及包干家属医疗补助424.65万元,用于福利单位院民、干休所军休干部及包干家属医疗补助。
    (四)住房保障支出775.6万元:用于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608.12万元,职工住房补贴167.48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35.2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3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9.90万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安排126.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1.9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附件:1、2016年度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2、2016年度公共预算收入表
         3、2016年度公共预算支出表
         4、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5、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6、2016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http://files.mca.gov.cn/huhehaote/201604/20160422155509365.xls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