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03-05   来源:内蒙呼和浩特民政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政局、社区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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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国、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全面深化民政改革为主线,抓住发展养老服务业、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等重点,全力推进首府民政转型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
    1.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即将出台的自治区及我市《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分工,各旗县区要积极出台和落实具体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扶持养老机构建设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上有新提高。继续推进市、旗县区示范老年公寓、综合老年养护院、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保险制度,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购买责任保险。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年活动,在全市进行第一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养老机构入住率。加强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继续实施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鼓励旗县区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选择单位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逐步实现“公建民营”。积极推动建立养老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各地创新养老发展模式、机制。
    2.加快推进市民政福利园建设。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年内完成消防等各项工程验收工作,领取产权证书。特殊教育学校要抓好新建项目操场及其它附属工程决算工作。精神康复医院要抓紧进行内部装修和设施设备的安装工作,争取年内搬迁入驻。市老年公寓管理处要抓紧办理市示范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今年4月份开工,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园区各项目单位要全面做好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及绿化、硬化的建设和工程验收工作,同时要抓好日常安全运行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3.加快推进旗县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计划用4年时间逐步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2014年每个旗县建设3所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每所80-100户,共建设15所,共设置床位约1200张。
    4.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指标任务。确保孤儿、城镇“三无”、“三民”人员供养保障经费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今年市财政已列专项“三民”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各旗县区财政要足额匹配补助经费,按月足额发放到位,保障“三民”人员的基本生活。2014年,我市文革“三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市四区每人每月750元,旗县每人每月700元(今后文革“三民”人员的补助标准随当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做相应的变动)。具体由自治区承担生活补助资金100元,剩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按财政匹配比例承担(市与各旗县区财政匹配比例分别为:新城区:6.5/3.5,回民区:5.2/4.8;玉泉区:6.2/3.8,赛罕区:4/6,土左旗:5/5,托县:5/5,和林县:5/5,清水河县:7/3,武川县:7/3)。
    5.完善儿童福利制度。落实国家孤儿保障政策,继续提升孤儿保障水平。继续实施“明天计划”、“西部贫困家庭疝气手术”、“神华爱心行动白血病、先心病救助计划”等儿童福利项目,推进各地“婴儿安全岛”、儿童福利机构“模拟家庭”建设,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救助工作。推进旗县区孤残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二期项目建设。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
    6.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开展全市民政精神卫生福利工作调研,开展旗县区民政精神福利机构建设。继续实施“助残福康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康复辅具中心为全市福利机构配发辅具并实施残疾人矫治手术。
    7.市慈善总会要积极发挥慈善募捐的主体作用,提高募捐能力,开展多种形式慈善救助活动。研究制定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完善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救助实效。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继续推进慈善超市和接收捐助站点的建设,鼓励各地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督促各旗县区成立慈善组织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8.推动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发行销售运行管理,积极探索渠道创新。继续发挥优势,安全运行,健康发展,扩大销售规模,为我市筹集更多的公益金。及时公布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提高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使用效率。
    9.积极落实敬老优待政策。做好全市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好第五届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敬老月”活动,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维权工作。
    10. 推进福利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维护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扶持保护、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规范化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安全健康稳步发展。稳妥推进局属4家福利企业关闭、职工安置工作。
    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的部署,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做好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脱钩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逐步规范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任职。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2.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建立严格的大项活动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和督促社会组织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改革优化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15%以上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加大对违法违纪社会组织的查处工作,维护政策法规严肃性。
    3.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对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社区服务、助残、社会救助、优抚、慈善公益等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动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服务中心,通过“孵化”的形式,帮助部分社会组织解决工作场地、基本办公设施、规范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参与社会建设等问题,培育其发展壮大。
    4.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指导社会组织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和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律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1.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开展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起草《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批、核对和监管工作程序。
    2.继续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部门数据信息获取方式和数据环境,推进核对工作深入开展。
    3.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对政策规定的对象实施100%资助参合参保;规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程序;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
    4.强化敬老院管理,提高集中供养率。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发[2013]51号)要求,继续整合小、散、危敬老院,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标准的40%筹集敬老院管理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力争年内达到40%。
    5.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厅要求,按照当地人口2元的标准配套临时救助资金,为更好保障城乡低保边缘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资金保障。
    6.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定期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管,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7.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和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公示栏、广场等场所,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通过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传递社会救助工作的各种信息,使全社会对救助政策有更加充分和全面的了解,实现社会救助政策、程序和对象公开、公平、公正。
    四、积极推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双拥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优势,深入开展科技拥军活动,为10个部队基层连队开展援建图书室活动,组织9个旗县区进行双拥工作互检,开展“八一”期间的双拥慰问和笔会活动,积极探索双拥示范社区建设,推动双拥共建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继续做好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工作。
    2.优抚工作。做好残疾军人和烈士证书新证换发工作;拟重新修订《呼和浩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将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优抚事业单位收养人生活费标准;抓好光荣院正规化建设工作,提高床位入住率;落实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进一步加大“解三难”工作力度。
    3.安置工作。认真做好我市201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力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审核、报到、落户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退役补助金审核和发放工作;全面加强2014年度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退役士兵培训率达到65%以上。认真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两个待遇”,努力探索实践军休干部晚年精神慰藉、“空巢”老人服务管理,充分利用社会化成果为军休干部服务。落实好复员干部的相关待遇。认真做好军供保障工作。
    五、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1.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基〔2013〕177号)精神,指导各旗县区进一步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机制;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创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结合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做法,以促进农村基层党风、政风廉洁为目标,探索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新途径,拓展村务公开的新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扎实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做好新当选居委会成员的业务初任培训工作,按照“一居一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各旗县区完成未进行换届“村改居”社区的换届工作;指导各旗县区全面细致的做好村委会换届前的调查摸底工作,为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社区建设。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2014年新建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41处(其中新城区6个,回民区14个,赛罕区4个,土左旗7个,托县1个,和林县2个,清水河县4个,武川县3个),市四区各建成1个办公服务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精品示范社区,到年底,争取所有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所有的乡镇都建立公共服务中心;通过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标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要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服务内容来抓,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4年,要完成30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任务(市四区每区至少新建6个,旗县各建1个);办公场所在300平米以上的社区要全部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活动中心;推广12349养老服务平台,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加强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厘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边界,逐步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属性与功能。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对优秀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按照每个社区办公经费10万元和民生保障金10万元的标准,足额配套落实社区工作经费。
强化社区队伍建设。抓好社区干部培训工作,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旗县区或以上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其他社区工作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有计划地组织街道社区负责人党建指导员骨干和大学生“居官”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积极开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登记备案工作, 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步伐。
    六、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减灾救灾能力
    1.继续完善《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督促旗县、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控制、减轻灾害造成的危害,降低灾害损失。
    2.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灾害信息员素质,提高灾情管理系统的操作水平,及时查灾、核灾,灾情发生后,受灾旗县区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逐级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初报,灾情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了解受灾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一天一报或一天多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全面、准确,为全市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足额列支市县两级救灾资金,遵循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严格执行救灾款“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充分发挥已有储备库的作用,加强救灾装备建设,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
    4. 进一步完善救助救济工作制度,严格救灾款物采购、储备、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检查力度。及时上报《冬春灾民救助花名册》、《冬春灾民救助方案》,按照“户申、村评、乡审、县定”的要求,完善旗县、乡镇、村三级款物发放台帐建设。
    5.加大防灾减灾宣传力度。积极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做好防灾减灾示范带头作用,以“集中宣传、长期教育”为主线,充分利用每年的“5.12”国家防灾减灾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市民提供学习灾害救助的知识平台,加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通过呼市电台“首府民政”栏目,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安全知识讲座,进一步扩大防灾减灾宣传范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提升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提高为民服务质量
    1.殡葬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组织体系、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好殡仪馆新建项目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出台我市惠民殡葬实施意见。抓好大青山前坡经营性公墓的“公园式”改造工作。
    2.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市、旗、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四级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积极开展“暖冬救助百日专项行动”。
    3.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做好旗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完成 1990年以来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
    八、以人才培训和岗位开发为基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1.增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总体设计、试点推进、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和社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为目标,贯彻《志愿服务记录办法》,逐步探索和尝试建立完善配套的志愿者管理办法,使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网络化,活动长效化。加快推进以人才培训和岗位开发为基础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人才任用上,按照各人优势安排岗位,充分发挥人才潜能。
    2.增强社工人才培训考核。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首批“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培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等人才培养项目的落实。组织实施2014年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水平培训和考试工作。
    3.增强社工人才服务工作。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领域和项目,争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重点扶持发展为社区服务、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
    九、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1.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稳妥推进我市具备条件的旗县有序改设市。严格规范上报程序,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的指导,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科学有序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审核上报工作。
    2.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完成我市与乌兰察布市界线联检任务,指导旗县区完成6条旗县区界线联检工作。继续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处理好边界矛盾和跨界资源纠纷,落实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界线勘定和管理。
    3.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围绕第二批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强化地名管理。逐步完成乡镇政府驻地街道命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区图》、《呼和浩特市区图》和《呼和浩特市政区图集》的编制出版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划和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维护更新机制,优化区划地名信息化服务。
    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提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
    1.抓好作风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管,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力争通过作风建设活动使审批办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发生根本变化,服务质量发生质的飞跃。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2.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重点加强对清理后各项审批事项的管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呼政发〔2014〕1号)要求,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与各旗县区对应部门进行沟通,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对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重新设定审批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尽可能减少审批要件、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对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做到全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办结,办结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
    3. 推进民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开展民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做好法规实施的问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内部研究论证制度,重点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创制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1.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抓好八项规定的落实,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28条具体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克己奉公、勤政廉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创业上,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2.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稳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对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民政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民政专项资金等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以及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民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查办案件能力。
    3.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式方法,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和反映民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推进重点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营造真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4.加强宣传引导。要全面宣传民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每一项惠民政策出台都要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解读,让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懂得政策、支持政策、监督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用于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及时更新民政网站数据,运用好宣传的载体。同时要善于应对媒体,善于引导舆论,注重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提供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