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准,制定民政地方标准。

        (二)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 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 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承担民政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民政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