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2018-01-31 来源: 呼和浩特民政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4、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5、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
7、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
8、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政权建设。 ·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10、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二)2018年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呼和浩特市民政系统2018年纳入预算的单位有机关及事业单位共计26家,其中行政单位1家,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6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5家,定补事业单位3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家。
纳入2018年呼和浩特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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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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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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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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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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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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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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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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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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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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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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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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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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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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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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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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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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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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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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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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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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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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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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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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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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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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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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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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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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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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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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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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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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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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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光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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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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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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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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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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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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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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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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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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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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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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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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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革命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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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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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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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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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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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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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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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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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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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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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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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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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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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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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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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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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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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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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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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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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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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盲人按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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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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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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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年公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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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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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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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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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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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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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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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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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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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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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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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8年工作要点
1.扎实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2.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4.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5.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7.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8.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9.提高专项社会事务水平。
10.高标准抓好项目建设。
二、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50788.29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9179.79万元(经费拨款收入46401.83万元,预算内非税收入2777.96万元),其他资金收入1608.5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50788.29万元,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按支出项目(性质)分类:
基本支出10937.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597.88万元,公用经费1340.03万元;项目支出39850.38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
(一)特殊教育支出836.38万元,用于呼市特殊教育学校人员和公用经费。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991.35万元
1.民政管理事务1581.85万元:用于行政人员和公务运行经费546.68万元,老龄委人员、公用经费和老龄事务经费202.53万元,军供站人员和公用经费259.48万元,项目经费为双拥、区划地名、社区建设经费等96万元,其他民政事务经费477.16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174.63万元:包括归口管理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含6家参公单位)533.09万元,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1641.54万元。
3.抚恤1225.52万元: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714.3万元,伤残补助2.16万元,其他优抚支出509.06万元。
4.退役安置2259.2万元:用于退役士兵安置补助和其他安置经费396.6万元;军休机构人员经费、取暖费287.84万元;其他退役安置支出1574.76万元。
5.社会福利13919.05万元,其中:项目经费用于儿童福利1038.53万元,老年人福利1873.07万元,殡葬业务经费2713.23万元,其他社会福利支出2279.86万元;基本经费:社会福利单位人员、公用经费6014.36万元(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按摩医院、光荣院等23家单位)。
6.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2326.55万元。
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16万元:用于救灾配套款、临时救济费及工作经费。
8.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6975万元:用于城市低保市级匹配保障资金3707万元,农村低保市级匹配保障资金13268万元。
9.临时救助1248万元:用于城乡低保临时救助资金1038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10万元。
10.特困人员供养2255.55万元:用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519.14万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736.41万元。
11.其他生活救助910万元。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059.58万元
1.行政单位医疗经费78.54万元、事业单位医疗经费329.31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28.99万元,为部门人员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
2.优抚对象参保缴费和未参保的六级以上伤残人员医疗费337.3万元,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3.城乡医疗救助经费2447.68万元,用于城乡低保人员医疗补助。
4.其他医疗保障支出837.76万元,用于福利单位院民医疗费、军休干部及包干家属医疗补助。
(四)住房保障支出900.98万元:用于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704.2万元,新职工住房补贴196.78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72.0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34万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68.1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7.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74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76.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24万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70.6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9.74万元。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4%,主要原因是行政及参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和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故预算数相应减少。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是指本部门(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