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2017-09-19 来源: 呼和浩特民政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3、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5、拟订全市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我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6、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工作。
7、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
8、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意见;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务公开,推动基层政权建设。 ·
9、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10、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法规,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着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双拥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管理等多项业务职能。
设有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民间组织管理科、优抚科、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救灾救助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办公室、社会工作科、行政事项审批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纪检监察室17个科室,拥有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康复医院、光荣院、救助站、特教学校、老年公寓管理处、敬老院、烈士陵园、生产办、社救办、双拥办、社区办、殡管处、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慈善总会、盲人按摩医院、老年服务中心、殡仪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等26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6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4家,定补事业单位4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个。
纳入2016年呼和浩特市民政局部门决算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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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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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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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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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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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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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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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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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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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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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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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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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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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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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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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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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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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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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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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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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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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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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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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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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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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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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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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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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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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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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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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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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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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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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光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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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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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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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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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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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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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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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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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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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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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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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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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革命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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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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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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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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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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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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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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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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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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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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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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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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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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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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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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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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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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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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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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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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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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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盲人按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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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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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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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年公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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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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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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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老年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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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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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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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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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拨款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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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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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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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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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年部门决算不含呼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54505.82万元,支出总计54505.82万元,预算收支均为34303.83万元,差额主要是自治区下达本级资金及本级下达旗县区资金。财政拨款收入38425.5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36575.66万元,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均为33521.51万元,差额主要是自治区下达本级资金及本级下达旗县区资金。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54,505.82万元,支出总计54,505.82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5,196.67万元,增长10.54%;支出增加5,196.67万元,增长10.54%。主要原因:一是自治区民政厅转入军休人员增资经费;二是自治区民政厅转入低收入群体电价补贴资金;三是新建示范性老年公寓工程资金收支,导致收入、支出总计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47,023.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8,425.56万元,占81.72%;事业收入72.50万元,占0.15%;其他收入8,525.36万元,占18.13%。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43,890.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056.15万元,占70.76%;项目支出12,834.47万元,占29.24%。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2,974.10万元,支出总计42,974.10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增加309.77万元,增长0.73%;支出增加309.77万元,增长0.70%。主要原因是福彩公益金收入、支出较上年略有增长。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1,381.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108.52万元,占83.20%;项目支出5,273.41万元,占16.80%。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6,108.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466.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585.81万元、津贴补贴1972.53万元、奖金30.28万元、社会保障缴费602.11万元、伙食补助费34.7万元、绩效工资1363.7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9.82万元、离休费1199.36万元、退休费10772.52万元、抚恤金149.26万元、生活补助2168.16万元、救济费5.89万元、医疗费1084.39万元、奖励金0.46万元、住房公积金664.89万元、购房补助185.78万元、采暖补贴91.7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45.32万元,较上年减少106.2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社会福利院、殡仪馆发职工购房补贴,导致人员经费较2016年多;公用经费2,641.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32.51万元、印刷费23.11万元、咨询费1.63万元、手续费0.82万元、水费16.35万元、电费105.27万元、邮电费42.01万元、取暖费290.64万元、物业管理费64.22万元、差旅费72.82万元、维修(护)费476.94万元、租赁费0.52万元、会议费27.58万元、培训费88.52万元、公务接待费9.52万元、专用材料费298.42万元、专用燃料费155万元、劳务费145.3万元、委托业务费87.01万元、工会经费5.75万元、福利费166.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4.03万元、其他交通费84.09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2.99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3.78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4.32万元、其他交通工具购置102.29万元,较上年减少467.8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烈士陵园、军休中心维修改造。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146.90万元,支出决算为113.55万元,完成预算的77.3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04.03万元,完成预算的77.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9.52万元,完成预算的74.66%。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部门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有关规定的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审核程序,“三公”经费支出得到较好的控制。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13.5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4.03万元,占91.62%;公务接待费支出9.52万元,占8.38%。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4.0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4.03万元,用于部门公务用车运行,车均运维费1.30万元,较上年减少35.0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支出,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0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9.52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9.52万元,接待142批次,共接待963人次。主要用于接待民政部及相关省市、盟市民政局调研人员。
部门决算公开08表中公务接待费9.5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0.97万元,外事接待批次15人;为呼和浩特救助管理站相关信息统计表误填,2016年无外事接待。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4.40万元,比2015年减少151.28万元,降低23.07%。主要原因是: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中含流浪乞讨经费等项目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441.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01.81万元,比2015年增加1,246.24万元,增长2,242.65%,主要原因是:新建精神康复医院完工,采购医疗器械设备支出,殡仪馆采购殡葬专用材料等支出;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0,028.07万元,比2015年增加20,028.07万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新建殡仪馆工程支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1.49万元,比2015年增加101.89万元,增长1,061.35%,主要原因是用于政府采购印刷、会议、培训、公告、物业费支出增加等。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2辆,比2015年增加42辆,主要原因是:2015年将一般公务用车误填在其他用车29辆,填在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2016年第二干休所新增1辆(以前年度购入,未计入固定资产),殡仪馆购入1辆通勤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比2015年减少11辆,主要原因是:2015年将一般公务用车填在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2016年调在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比2015年增加0辆;其他用车6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面包车、殡仪馆接尸车、康复医院垃圾车等,比2015年减少23辆,主要原因是:2016年将2015年决算填在其他用车调到一般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主要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部门绩效评价开展情况:一是健全制度,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资金绩效管理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平台,与16个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效果明显。二是充分调动全市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和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低保政策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满意率不断提高。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峥嵘 联系电话:0471-5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