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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
地名管理
341
2010-12-30
来源: 内蒙呼和浩特民政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
1、区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1)实地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地、各界人士的意见报自治区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