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4 2020-09-14 来源: 呼和浩特民政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9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shflk5918@163.com或5181010(传真),邮件标题请注明“居家设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020年9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19〕3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是指面向居家和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企业和养老社会组织。
第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采取等级评估(评定)、绩效考核、服务数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为老服务设施的购置、信息化建设和养老服务人员报酬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社会组织、养老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按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评估为3A级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评定标准》被评为3A级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被评为二级以上养老机构;
(二)提供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日间喘息照料服务或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多项上门服务。
(三)已运营并开展服务满一年以上,年度绩效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称号,且所有的等级评估结果需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3A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以及等级评定为二级养老机构,年度服务达到3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3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每增加80人且不少于8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
(二)对4A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以及等级评定为三级养老机构,年度服务达到4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4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8万元。
(三)对5A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以及等级评定为四级以上养老机构,年度服务达到5A基本绩效要求(合格)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金,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优秀的,在基础奖励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每增加100人且不少于10000人次,再给予1万元奖励金,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绩效考核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实行百分制考核,对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绩效评定标准》,实地查看,逐项打分。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优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考核得分在80-89分之间;
(三)合格:考核得分在70-79分之间;
(四)不合格: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
第八条绩效考核结果在市民政局官网上予以通报公示。
第五章奖励申请
第九条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社会组织、养老企业于年度末(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年度奖励,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运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二)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佐证材料。
(三)评估、评定结果。
第十条一照(证)多址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社会组织、养老企业可以单址或多址联合申请奖励。
第六章奖励审核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民政局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应将奖励的机构名称、奖励金额在所在地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后,在奖励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于当年3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市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确定运营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报市财政局核拨,应于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七章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2020年综合运营奖励资金可从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费支出;2021年及以后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福彩金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能参加申奖励报。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服务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或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在申请奖励、接受考核评估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一)存在不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或弄虚作假;
(二)发生安全事故;
(三)年度随机抽查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对外开放的;
(四)在上级相关部门监督抽查中被点名或通报批评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后施行。
附件:
1.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奖励申请表
2.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奖励申请表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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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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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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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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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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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民非)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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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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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织)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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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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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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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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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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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开展主要服务内容 |
月服务人数 |
月服务人次 |
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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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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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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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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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处罚。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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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审核情况(奖励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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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
月平均服务人数 |
年服务人次 |
基础奖励 |
服务质量奖励 |
服务数量奖励 |
奖励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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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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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 意见 |
区民政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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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部门 意见 |
区财政局:(章) |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绩效考核指标 | |||||
评估维度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及得分标准 | 分值 | 考核结果 |
组织管理 | 组织机构 | 10 | 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得3分。 | 3 | |
党组织 | 单独建立或联合建立党的组织,按要求开展党的活动得2分。 | 2 | |||
内部管理 | 设置规范 | 20 | 建筑外观应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室内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的要求的1分;活动区域内应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书画和语言提示得1分。 | 2 | |
名称管理 | 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本中心名称和资助者统一标识得2分。 | 2 | |||
制度管理 | 有规范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得1分,服务承诺(公示)得1分。 | 2 | |||
流程管理 | 服务流程设计合理得1分;执行服务流程得1分。 | 2 | |||
收费管理 | 有服务项目标准及收费标准得2分。 | 2 | |||
财务管理 | 专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财务人员得1分;规范的会计核算账、表,并实现电算化得1分。 | 2 | |||
档案管理 | 整理规范的相关服务档案资料,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及时更新老年人数据,完善档案的信息化得1分;应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包括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照片等有关资料得1分。 | 2 | |||
消防管理 | 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消防手续得1分,消防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要求得1分。 | 2 | |||
安全防控 |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有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和措施得1分;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和实战演练得1分。 | 2 | |||
权益保障 |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购买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得2分。 | 2 | |||
满意度 | 服务质量 | 40 | 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电话、发放调查表、网上公开测评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测评,满意度≥95%得10分、≥90%得8分、≥85%得6分、≥80%得4分、75%得2分、≥70%得1分。 | 10 | |
服务态度 | 服务人员态度和蔼可亲、耐心、细致;通过电话、发放调查表、网上公开测评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态度满意度进行测评,满意度≥95%得10分、≥90%得8分、≥85%得6分、≥80%得4分、75%得2分、≥70%得1分。 | 10 | |||
服务效率 | 提供服务及时、准确、高效;通过电话、发放调查表、网上公开测评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态度满意度进行测评,满意度≥95%得10分、≥90%得8分、≥85%得6分、≥80%得4分、75%得2分、≥70%得1分。 | 10 | |||
服务项目 | 按老年人的需求提供服务项目;通过电话、发放调查表、网上公开测评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95%得5分、≥90%得4分、≥85%得3分、≥80%得2分、70%得1分。 | 5 | |||
收费情况 | 提供服务收费合理;通过电话、发放调查表、网上公开测评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收费合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90%得5分、≥85%得4分、≥80%得3分、≥75%得2分、70%得1分。 | 5 | |||
宣传报道 | 网络宣传 | 15 | 建有企业公众号并及时公布、更新者得5分;在网站上发布企业信息得3分;不发布不得分。 | 5 | |
报刊宣传 | 在省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不少于1次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得5分;有宣传报道的3分;没有宣传不得分。 | 5 | |||
新闻媒体 | 在省级以上电视宣传报道不少于1次或在市级以上电视宣传报道不少于2次得5分;有宣传报道的3分;没有宣传不得分。 | 5 | |||
监督管理 | 信息管理 | 15 | 纳入市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监管,在市信息平台有服务组织的详细服务信息得2分;须向市信息平台实时传输视频监控信号,视频设备需具备旋转和场景拉伸的功能,视频摄像头经旋转后须能看到服务组织名称标牌、是否开门营业、价格表、主要规章制度得2分;在节假日期间,应当提供基本的服务,夜间能保持服务电话畅通,并根据需求协调提供应急服务得1分。 | 5 | |
安全管理 | 无火灾、溺水、食物中毒、走失和非正常死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得1分;在养老机构无违规销售保健品得1分;没有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得1分;在养老机构没有为外部单位和人员销售保健品得1分;在养老机构没有为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提供场地或其他协助得1分。 | 5 | |||
信访管理 | 畅通投诉渠道,公示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得2分;全年无投诉得3分;全年有投诉时,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得2分,处理不及时得0分。 | 5 | |||
创新发展 | 创新推广 | 10 | 有关做法和经验在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获得推广或表彰的得5分。 | 5 |